【中國化工儀器網 政策法規】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提請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進行二審。在第二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向有關單位征求了意見,并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草案第十條、第十六條對土壤污染防治標準和規劃作了規定,有的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土壤污染具有地域性,制定標準和規劃應當體現這一特點,還有的提出,土壤污染防治情況復雜,建立標準體系不具備條件,行業標準也難以操作執行,同時我國地區差異較大,土壤污染防治要發揮地方主動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一是刪去有關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行業標準和跨省區市規劃的規定。二是增加規定省級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應當加強監測,掌握土壤污染狀況,提高防治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法律委員會對此也提出建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謝經榮在建議中提到,一是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等農用地地塊,對曾用于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等建設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 二是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自行監測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根據常委會委員、代表、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法律委員會還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范圍、農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建設用地地塊納入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政府收儲地的土壤污染防治責任等內容提出了修改建議。
編輯點評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審修改了有關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行業標準和跨省區市規劃的規定,建議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等農用地地塊、曾用于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等建設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提高了防治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原標題: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審:加強監測土壤污染重點地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