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是指在環境監測的全過程中為保證監測數據和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實施的全部活動和措施,包括質量策劃、質量保證、質量控制、質量改進和質量監督等內容。經過近十幾年的發展,我國已建立起一套較為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
雖然我國環境監測行業質量管理在這十余年的發展進程中積累了許多經驗,但隨著近幾年行業形勢的發展,特別是社會化第三方監測機構的成立及發展,原有的相關規范及技術文件出現了很多不適應的地方,質量管理體系實用性不強,質控隊伍不健全、質控手段單一,方法驗證開展規范性不足,數據追溯性機制不健全,人員持證上崗考核規范性有待加強等問題都亟待解決完善。因此,在目前的形勢下,加之環保工作新的形勢對監測數據的準確性提出更高要求,制訂更具操作性和指導意義的質量管理技術規范迫在眉睫。
近日,陜西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關于征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有意見的業內人士可于2019年10月8日前將意見反饋至該省廳。
本標準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要求和質量保證與控制兩個部分。其中,基本要求包括參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 214-2017)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國市監檢測〔2018〕245號),結合陜西省環境監測機構的特點和實際情況,提出適合我省環境監測機構根據《通用要求》及《補充要求》建立質量體系及實施質量管理的具體方法,共分為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技術人員、場所環境、設備設施及質量管理體系5個章節。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主要內容有按照環境監測工作流程和要求,分別對現場采樣、實驗室分析等環節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具體實施方法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共分為采樣現場和實驗室分析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2個章節。
本標準規定了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環境監測工作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以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活動的具體要求,適用于已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生態環境系統內各級環境監測站和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和質量管理。值得注意的是,本標準所規定的環境監測活動不包括電磁輻射和電離輻射。
更多詳情請參見以下附件: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