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在一系列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下,我國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各方面的政策措施陸續出臺,為環保大戰注入持續動能。其中,從2015 年國務院發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簡稱“水十條”)以及《生態環境監測規劃綱要(2020—2035 年)》中可知,我國對于水生態監測工作尤為重視,并指出要提升水生生物監測支撐能力、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建立以流域為單元的水生態監測指標體系和評價體系等目標要求。
水生生物監測與評價是通過監測水生生物來評價水體的綜合質量。生物監測不是理化監測的補充,而是不同視角的深化監測,是一項綜合性監測,有助于水環境管理目標從“污染防治” 向“水生態系統保護”的轉變。與傳統的理化監測方法相比,生物監測的指示作用具有綜合性和快速性的特點,其利用水環境中特征生物的群落結構、功能和生理生化指標來描述生態系統的健康狀態和完整性,具有更靈敏、直觀、客觀、準確等特點。
然而,目前我國當前流域監測網絡整體仍不完善,流域污染源監測體系仍不健全,流域水生態監測工作起步又較晚。因此,亟需制定包含物理生境、水質理化及水生生物三要素的水生態監測與評價技術指南,規范水生態監測和評價工作,滿足準確評估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變化的迫切需求。
近日,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提高生態環境管理水平,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等有關部門制定的《河流水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已經完成。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規定》(國環規科技〔2017〕1號)要求,生態環境部就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11月10日前。
《河流水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河流水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中監測要素、水環境質量監測、生境調查、水生生物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河流水生態環境質量評價的相關指數和計算方法,以及河流水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的評價等級。該項標準適用于淡水水體中可涉水溪流和不可涉水河流的水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評價。
其中,在水環境質量監測方面,標準指出:河流水質樣品采集、保存和運輸等均按照 HJ/T 91、HJ 493、HJ 494、HJ 495、HJ/T 52等標準進行,實驗室分析方法均采用國家標準方法。
在水生生物監測過程中,需要使用過的儀器設備及材料主要有各式采樣器,溫度計、 pH 計、溶解氧測定儀、米尺、 GPS、測距儀、 測深儀等測量儀器,以及解剖鏡、光學顯微鏡、培養皿、載玻片及蓋玻片、尖頭鑷子、解剖針等鑒定設備及器材等。
上述新標準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生態環境部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生態環境監測與科學研究中心、遼寧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黑龍江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哈爾濱師范大學、南京農業大學負責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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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水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