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4或6盞燈的移動式照明塔升降移動照明車的簡單介紹帶4或6盞燈的移動式照明塔升降移動照明車 帶4或6盞燈的移動式照明塔升降移動照明車 帶4或6盞燈的移動式照明塔升降移動照明車帶4或6盞燈的移動式照明塔升降移動照明車的詳細信息帶4或6盞燈的移動式照明塔升降移動照明車帶4或6盞燈的移動式照明塔升降移動照明車帶4或6盞燈的移動式照明塔升降移動照明車夜間操作時滿足以下對工作區交通管制的附加要求2 布局顯示了移動升降照明車燈塔的位置,包括典型的間距,橫向放置和安裝高度,并清楚地顯示了晚上進行所有工作所需的所有照明燈的位置。 要使用的移動升降照明車燈塔和電源的說明。 所有照明設備的技術細節,包括名稱,型號,額定功率和光度數據。 用于控制眩光的所有通風櫥,百葉窗,護罩或別的裝置的詳細信息。 燈具的附件和安裝細節。 照明計算確認布局將滿足照明要求。 承包商應保持應急照明彈的供應,以在交通事故,設備故障,照明設備故障等意外情況下使用。
2.照明要求。塔頂安裝的照明器,無論是固定式,便攜式,掛車式還是設備安裝式,均應具有足夠的功率和/或數量,以在操作區域內提供所需的照明水平和均勻性。照度均勻度(定義為在需要指示照度水平的區域內平均照度與照度之比)不得超過5:1。應順序增加進近道路的照明水平,以防駕車者因從完全黑暗到非常明亮的狀況的快速變化而迷失方向。
現有的街道和高速公路照明不應消除承包商提供照明的需求。在確定要提供的光的瓦數和/或數量時,將考慮由現有燈提供的照明量。這種考慮應在承包商的夜間運營和照明計劃中提出。如果照明系統出現故障,則應停止夜間運行,直到恢復所需的照明水平為止。
a。I照明(5英尺燭光)。應為一般施工作業的所有區域提供I照明,以包括承包商=人員的所有作業,包括工作區交通控制設施和作業,登臺,挖掘,清潔和清掃,棄土處置,環境美化,種植和播種在實際工作,借用區域,破壞區域和卡車清理區域之前進行布局,測量。
在車道和/或道路封閉錐度區域應連續提供I照明,包括封閉錐度的設置和拆除。至少要在攤鋪機或銑刨機前方400英尺,后面800英尺處提供I照明,或者在小于1500英尺的范圍內進行混凝土澆筑或鋪路工程的整個區域。該區域應根據需要擴展,以涵蓋與攤鋪操作相關的所有車輛和設備操作。整個建筑作業區域對I照明的要求都是這樣,精軋輥可以使用安裝在其上的泛光燈工作,超出I照明的范圍。
b。II照明(10英尺燭光)。應為標記站,瀝青攤鋪,碾磨以及混凝土的放置和/或清除操作提供II級照明,包括橋面,鋪路或銑刨機前方50英尺和后方100英尺的橋面。
C。III照明(20英尺燭光)。應提供III照明,以用于路面或結構裂縫的填充,接縫修理,路面修補和修理,信號設備或別的電氣/機械設備的安裝以及涉及精細細節或復雜零件和設備的別的任務。
3.強光控制。許多照明設備的設計,安裝和操作均應避免眩光影響到道路上的交通或對毗鄰道路的居民造成煩擾或不適。承包商應定位照明設備并對準照明設備,以在工作區域提供所需的照明水平和均勻度,而不會產生令人反感的眩光。工程師將確定眩光超過交通或鄰近住宅的可接受水平。
承包商應在需要時在照明設備上提供防護罩,遮陽板或百葉窗,以減少令人反感的眩光程度。至少應滿足以下要求,以避免在向別的道路上產生令人討厭的眩光:
塔頂安裝的燈具應大體平行于或垂直于車道。 照明設備應對準光束軸中間與垂直安裝桿之間的角度不大于45E。
不可以以高于垂直線72E的角度提供大于20,000坎德拉的發光強度的照明器。 除非塔頂的公用設施或結構阻止,否則在使用時,塔架應擴展至其全部工作高度,以減少眩光并提供均勻的照明。 選擇這兩個規范是為了顯示如何制定可以為工作區域提供照明的規范的差異。
在施工開始前30天進行開發并提交批準, 為了提供有關設備的詳細信息,并且基本上假定便攜式移動升降照明車燈塔將作為光源。 為了提供照明水平,計算被提交以顯示照明水平將由布局提供,這將需要照明人員。 要求承包商為建筑作業和活動提供一定的照明水平。基本上,承包商需要事先獲得照明計劃的批準。 以上是帶4或6盞燈的移動式照明塔升降移動照明車的詳細信息,如果您對帶4或6盞燈的移動式照明塔升降移動照明車的價格、廠家、型號、圖片有任何疑問,請聯系我們獲取帶4或6盞燈的移動式照明塔升降移動照明車的最新信息 |